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田寮商业广场,负责人:陈隆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原审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富豪花园D区1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隆智。
原审被告:烟台金装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海岱镇马王村。
法定代表人:甘水林。
上诉人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金装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原审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关于本案有管辖协议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