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魏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4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宏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雪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陶建武,被上诉人中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锐、李晓明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至四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

2.改判驳回中诚公司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了“中诚公司主张相同侵权”的事实,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的形状特征、技术功能、效果等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对等同侵权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7日就ZL201420628524.0“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作出了第4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中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雪豹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中诚公司起诉请求:1.雪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

2.雪豹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和侵权所用的所有生产模具、宣传资料;

3.雪豹公司立即在其网站撤销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宣传的内容;

4.雪豹公司赔偿中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5.诉讼费用由雪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雪豹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和销售涉嫌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

雪豹公司原审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的齿尖没有厚度,齿尖角度为65度的直角三角形,齿体为矩形的组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2.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功能上相同,但在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上有所区别,二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诚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于2015年2月11日获得涉案专利权。

其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1)和齿体(2)构成,所述的齿体(1)为长条形板,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1)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2)的宽边等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其特征是:所述的破冰齿(3)采用经淬火处理后的钢质材料制成,所述的齿尖(1)的表面硬度为HRC48-53。

3.一种焊接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破冰齿的焊接破冰轮,它包括破冰体(4)、两个支撑圈(5)、两个轴承补板(6)及多个破冰齿(3),所述的破冰齿(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所述的轴套(4-1)的两端各与一个幅板(4-2)焊接,两个幅板(4-2)外侧板面的中部各焊接一个轴承补板(6),轴套(4-1)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轴承补板(6)同轴设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两个幅板(4-2)外侧各设置有一个支撑圈(5),且两个幅板(4-2)与两个支撑圈5同轴设置,幅板(4-2)的外圆周面直径与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直径相等,所述的多个破冰齿(3)沿破冰轮体(4)轴向设置,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且多个破冰齿(3)沿幅板(4-2)的外圆周面均布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焊接有破冰齿的破冰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两个支撑圈(5)距两个幅板(4-2)的间距相等。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焊接有破冰齿的破冰轮,其特征是:所述的齿体(2)底面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位置相对应处分别开设有凹槽(2-1),所述的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卡设在齿体(2)底面所对应的凹槽(2-1)内。

中诚公司缴纳了专利年费。

201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作出(2018)黑哈香证内民字第17457号公证书,对雪豹公司官网(网址:××/)的部分信息进行实时打印。

打印内容包括“产品展示”中“大型破冰除雪车(双轮加铲除雪破冰机)”“全功能破冰除雪机(具有破冰雪、铣冰机)”“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加铲)”“除雪破冰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的内容。

为本案诉讼,中诚公司与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支出律师费5500元。

2020年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原审庭审中,中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其关于技术特征的比对意见为:《技术特征对比阐述》中的附图为雪豹公司官网截取的大型破冰除雪车(规格型号为XBCX-III)、破冰除雪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1,XBCX-I-2)、破冰除雪车(双轮加铲除雪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I-1,XBCX-II-2)、全功能破冰除雪机(具有破冰雪、铣冰功能)(规格型号为XBCX-Ⅳ)的图片,图片上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雪豹公司对中诚公司举示的《技术特征对比阐述》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无异议,称,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的齿尖为角度为65度的直角三角形,齿尖没有厚度,齿腰为直角梯形,齿体为矩形。

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上有所区别,二者也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原审庭审中,中诚公司称,无法确定雪豹公司现在是否有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

不清楚雪豹公司的生产模具是否只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

雪豹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不单独销售,与除雪机配套销售。

原审诉讼中,雪豹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勘查。

原审法院认为:中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雪豹公司是否侵害了中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中诚公司主张,雪豹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型破冰除雪车(规格型号为XBCX-III)、破冰除雪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1,XBCX-I-2)、破冰除雪车(双轮加铲除雪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I-1,XBCX-II-2)、全功能破冰除雪机(具有破冰雪、铣冰功能,规格型号为XBCX-Ⅳ)上的破冰齿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

雪豹公司对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无异议。

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的齿尖为直角三角形,齿腰为直角梯形,齿体为长方体。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齿体为长条形板。

二者齿体相同,均为长方体;

二者的齿体上端均为直角梯形,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

涉案专利的直角梯形为齿尖;

雪豹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上的直角梯形为齿腰,齿腰短边上的直角三角形为齿尖。

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直角三角形的齿尖与涉案专利直角梯形的齿尖均能达到破碎、剥离冰雪的目的,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雪豹公司关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中诚公司诉请雪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因中诚公司未举证证明雪豹公司尚有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不能证明雪豹公司的生产模具只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其要求雪豹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和半成品及生产模具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中诚公司受到的损失和雪豹公司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考虑雪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所处商业区域、经营地域范围、销售方式、主观过错、后果等情节,考虑中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雪豹公司的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判决:一、雪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中诚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雪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撤销网站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图片及相关宣传内容;

三、雪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销毁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宣传资料;

四、雪豹公司赔偿中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中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雪豹公司负担1050元,由中诚公司负担3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雪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3份证据: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0JX00471,来源于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

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1JX00008,来源于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

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3.第4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拟证明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中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系雪豹公司单方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就技术事实作出的书证,可视为雪豹公司的书面意见陈述,其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系,本院将综合其他证据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中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中诚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1)和齿体(2)构成,所述的齿体(1)为长条形板,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1)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2)的宽边等长;

多个破冰齿(3)沿破冰轮体(4)轴向设置,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且多个破冰齿(3)沿幅板(4-2)的外圆周面均布设置;

所述破冰轮体(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7日就涉案专利作出第4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修改前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1)和齿体(2)构成,所述的齿体(1)为长条形板,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1)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2)的宽边等长。

雪豹公司原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对应于涉案专利修改前权利要求1存在一个争议技术特征:所述的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

雪豹公司原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形状为平行四边形。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齿尖平行于齿体宽边的断面,可以看到其形状呈直角梯形。

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雪豹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勘查确认:二者齿体相同,均为长方体;

二者的齿体上端均为直角梯形,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的宽边等长。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

是以,原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表明专利权人自愿将涉案专利权限定在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准的保护范围。

中诚公司主张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准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本院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比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它由制成一体的齿尖(1)和齿体(2)构成,所述的齿体(1)为长条形板,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所述的直角梯形的短边位于齿尖(1)的外端,直角梯形的长边与齿体(2)的宽边等长;

多个破冰齿(3)沿破冰轮体(4)轴向设置,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且多个破冰齿(3)沿幅板(4-2)的外圆周面均布设置;

所述破冰轮体(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

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争议技术特征:A.所述的齿尖(2)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齿尖为65°尖角的平行四边形”。

B.所述的破冰齿(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没有幅板”。

C.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破冰齿通过夹板上的螺栓连接固定在破冰棍的外周”,并非焊接在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A,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A相同。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B,从原审法院勘查的图片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在该技术特征对应的位置具有两个幅板结构,用以固定破冰齿。

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B相同。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C,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破冰齿通过夹板上的螺栓连接固定在破冰棍的外周”,并非焊接在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

中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也具备“破冰齿的齿体与两个幅板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的连接关系,故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C不构成相同。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C的刚性焊接连接具有增强破碎和剥离路面冰雪的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螺栓连接便于破冰齿损坏时及时更换。

破冰齿的齿体与夹板通过螺栓连接与夹板焊接在支撑圈的外圆周面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故两者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因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故涉案专利权在修改后的最大保护范围是以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准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C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一个技术特征和权利人主张的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雪豹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孔立明审 判 员 张新锋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李 佳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孔立明、张新锋法官助理:张琪书记员:李佳裁判日期2021年5月13日涉案专利“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628524.0)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范围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ZL201420628524.0“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撤销网站上侵害ZL201420628524.0“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宣传内容;

三、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销毁侵害ZL201420628524.0“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宣传资料;

四、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赔偿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裁判观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