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溪美朱溪东宫边村东十巷**号。
经营者:朱耿森,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溪美朱太格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元钊,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以下简称亚科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尔公司)、杜元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格尔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朱可成取得名称为“手电筒(YG-3888)”、专利号为ZL201330XXXXXX.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3年12月1日,专利权人将该专利许可给太格尔公司使用。
亚科电器厂、杜元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侵害太格尔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有亚科电器厂的商标及生产厂家信息,且被控产品型号YG-882外形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诉请判令亚科电器厂、杜元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一切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并共同赔偿太格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亚科电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太格尔公司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其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亚科电器厂、杜元钊实施了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太格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广东省汕头市是亚科电器厂的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亚科电器厂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亚科电器厂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亚科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亚科电器厂负担。
亚科电器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亚科电器厂住所地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太格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亚科电器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亚科电器厂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亚科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亚科电器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