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东南侧东华明珠园6栋1座16A(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钟剑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勇,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晶艺照明有限公司(下称晶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被告晶艺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晶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晶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原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对专利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二、广州市系被诉涉嫌侵权行为的行为地,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肖勇系通过在广州市公证处进行网络购买的方式,在广州市进行收货公证保全。
因此,广州市系本案被诉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肖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肖勇以晶艺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晶艺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晶艺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