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菠萝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欧树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东二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座*楼408。
法定代表人:欧树晓。
上诉人深圳菠萝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菠萝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强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本案专利权人刘红梅取得名称为“可正反插的电源插头连接器”、专利号为ZL201420XXXXXX.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权人于2015年12月17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腾强公司实施使用,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腾强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腾强公司发现菠萝疯公司、浩酷公司在“京东”销售的电源线连接头上具有本案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腾强公司认为,浩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腾强公司专利产品,菠萝疯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许诺销��腾强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权。
诉请判令菠萝疯公司、浩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腾强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菠萝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两被告菠萝疯公司、浩酷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依法具有管辖权,菠萝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菠萝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菠萝疯公司负担。
菠萝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宝���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标的为15万元,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腾强公司以及浩酷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两被告菠萝疯公司、浩酷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菠萝疯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并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菠萝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菠萝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