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6084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层102-2。
法定代表人:刘淑翔,经理。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京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