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33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贸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程旺发建材经营部。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程旺发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佳程旺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佳程旺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