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265号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B区A、B、C栋514。
法定代表人: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杰,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宜春市廷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丽景山庄15-105号。
法定代表人:吕小全,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廷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廷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