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铭波路47甲25-26。
负责人:朱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光,男,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
被告:朱霞,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