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75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98号1幢198号一层西边第一间。
经营者:张剑燕,该店业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负责人:姚志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