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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575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75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98号1幢198号一层西边第一间。

经营者:张剑燕,该店业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负责人:姚志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迪捷通讯器材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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