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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3353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5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型泰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为由而表示将不再缴纳。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 全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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