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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民申613号
案件名称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陈小东,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涵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组织机构代码:78118486-8。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一审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北区奥特莱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516-3。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骆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骆驼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东、一审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泉州骆驼公司申请再审称,泉州骆驼公司作为产品的运营商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审人民法院关于广州骆驼世家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陈述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有大量证据证明涉案的产品不侵权,万金刚是骆驼系列商标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广东骆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金刚的行为可以代表广东骆驼公司,所以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骆驼公司)的产品不侵权,二审人民法院简单以书面授权手续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错误。

中国登山协会的《合作协议》可以直接证明涉案的产品不侵权。

已生效的(2013)闽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直接认定福建骆驼公司生产销售的骆驼品牌产品的合法性,二审人民法院称该案件中只认定了101337商标错误。

从《告知函》已认可了福建骆驼公司与泉州骆驼公司在骆驼品牌户外鞋、服饰的合作关系,福建骆驼公司在骆驼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及销售,现广州骆驼公司又改称福建骆驼公司的货物是侵权产品,严重违反商业诚信行为。

本案并非简单的侵权案件,而是由于合作纠纷引起,本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

泉州骆驼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骆驼公司所提交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格证上标注有“运营商: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福建石狮市比尔齐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

泉州骆驼公司虽称其既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也非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泉州骆驼公司作为福建骆驼公司授权的品牌运营商,福建骆驼公司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主体。

经查,从福建骆驼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看,泉州骆驼公司负责的事宜主要是福建骆驼公司生产的“CAN·TORP”、“”、“”等骆驼标志户外鞋类的订货、供货、渠道联络等有关事务的具体运营。

泉州骆驼公司所进行事项其实质即为产品流通事宜,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商。

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泉州骆驼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主体并无不当。

经审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广东骆驼公司因认为泉州市优拓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第101337号注册商标而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所涉诉争商标仅为第101337号“”注册商标,并不涉及其他商标,二审人民法院的该项认定正确。

经审查,从现有证据看,泉州骆驼公司只能证明福建骆驼公司有权于2013年2月28日前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鞋的第101337号“”注册商标,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男式抓绒衣,且使用的商标包括“”等图形和“骆驼”文字,泉州骆驼公司不能证明涉案男士抓绒衣上使用涉案商标经过广东骆驼公司许可。

故,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泉州骆驼公司、陈小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广东骆驼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亦无不当。

综上,泉州骆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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