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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黄智容—河西商贸城7栋B2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96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黄智容—河西商贸城7栋B2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黄智容—河西商贸城7栋B24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6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注册号:310104000127807。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

被告:黄智容—河西商贸城7栋B24号,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商贸城*栋***号。

经营者:黄智容,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邵东县。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智容—河西商贸城7栋B2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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