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55、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路罗灿航厂房。
法定代表人:龙裕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管理区如意路8号华兴工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柱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倍洁力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2,34号B1栋北座1楼自编号106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上诉人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奥科奇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科奇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倍洁力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倍洁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66、1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威洁特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系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的行政区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威洁特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两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威洁特公司负担。
威洁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遵循上位法的适用规则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奥科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奥科奇公司以倍洁力公司、威洁特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作为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威洁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两级法院的案件管辖所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存在冲突。
因此,威洁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