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刘浩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