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西张庄村紫正大街**号。
经营者:高辉,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西张庄村紫正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因与新泰市西张庄镇鸿运批发超市、新泰市鸿好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