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1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东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大街社区般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东惠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淄博东惠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