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83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再荣,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再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