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161号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3号楼17层1715。
法定代表人:朱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六层6-A3号。
法定代表人:章社杲。
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
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起诉材料。
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