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子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04刑初262号
案件名称陈子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子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子杨,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肇庆市高要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明华,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杨及其辩护律师黄明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子杨为牟利,在未经“GMT”、“皇冠”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七甲村的高要区骏隆某五金厂内生产标识有“GMT”、“皇冠”注册商标的地弹簧,并向他人销售。

2017年7月5日,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民警对高要区骏隆轩五金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标识有“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成品552个(实际销售总价为人民币37940元),标识有“皇冠”注册商标的地弹簧68个(市场批发总价为人民币13280元),以及“GMT”、“皇冠”注册商标防伪标识、包装盒、送货单等物品一批。

经核查送货单,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高要区骏隆某五金厂销售假冒“GMT”注册商标地弹簧的总价为人民币1523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子杨无视国法,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子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查获的“GMT”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152个、“H-220B”型号地弹簧200个、“N-222”型号地弹簧132个、“N-322”型号地弹簧68个、防伪标签18000个,说明书7200张、包装盒300个,“皇冠”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36个、“H-220B”型号地弹簧32个、防伪标签8100个、说明书1200张、包装盒200个,格式送货单三本(记录送货单23单)。

2、书证:(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无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2)抓获经过;

(3)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商标权属资料、鉴定书;

(5)送货单(记录送货单23单);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3、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搜查、扣押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被告人陈子杨的供述和辩解等。

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子杨的辩护律师辩护认为:1、被告人陈子杨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质,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多个从轻量刑的情节,应当依法适用从轻处理,结合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对被告人陈子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杨无视国法,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子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陈子杨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并基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表示认罪服罪,确有悔罪表现。

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陈子杨的辩护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陈子杨具有坦白情节,没有前科劣质,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等多个从轻的情节,结合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对被告人陈子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但辩护人认为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陈子杨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量已在达情节严重,严重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物品:假冒“GMT”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152个、“H-220B”型号地弹簧200个、“N-222”型号地弹簧132个、“N-322”型号地弹簧68个、防伪标签18000个,说明书7200张、包装盒300个,“皇冠”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36个、“H-220B”型号地弹簧32个、防伪标签8100个、说明书1200张、包装盒200个,是涉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标识,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处理。

格式送货单三本(记录送货单23单),依法予以没收存查。

为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子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的假冒“GMT”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152个、“H-220B”型号地弹簧200个、“N-222”型号地弹簧132个、“N-322”型号地弹簧68个、防伪标签18000个,说明书7200张、包装盒300个,“皇冠”注册商标的“N-818”型号地弹簧36个、“H-220B”型号地弹簧32个、防伪标签8100个、说明书1200张、包装盒200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处理;

格式送货单三本予以没收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少欣适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