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5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鑫雅丹青装裱店,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花楼街***号,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亳州市花戏楼街112号正对面鑫雅丹青装裱店。
经营者:李红影,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鑫雅丹青装裱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