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4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钦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