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6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青苹果数码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23号。
经营者:马鸣红,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青苹果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薛 潇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