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28号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899号二楼B-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易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办事处毛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胡浩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易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