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东,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荣,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忠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孔家埭村160、161号2幢2046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忠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