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00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停止侵权;
2、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3、赔偿维权开支10000元;
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傲视长空,通过用户手机付费下载取得营业收入。
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手机游戏软件傲视长空,并提供其用户下载,侵犯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芜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下发(2011)皖民三他字第3号批复,指定本院管辖发生在芜湖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芜湖市辖区内,且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属于本院管辖,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魔方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