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民初305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亿源达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沁溪北街。
经营者:叶成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亿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涂 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