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8191号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蔡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鑫华丽丽餐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北路8号3号平房。
投资人:华定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明,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华丽丽餐饮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2021年5月4日,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北京鑫华丽丽餐饮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