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4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巨峰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曾国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巨峰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