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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劲松与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01执231号之二
案件名称毛劲松与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劲松;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邓喜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毛劲松,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爽口村128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三场村三场屯。

代表人:邓喜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永康村十组。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名优城3层155号。

经营者:于国霞,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37号。

被执行人:邓喜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永康村十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毛劲松申请执行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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