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5754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AY44U。
经营者:廖宗生,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廖宗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00元、诉讼费,停止使用含有“大润发”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以及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门店招牌,停止在店内装潢、货架、工作服、价签、购物袋、购物小票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字样。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已未实际经营,且其涉及多笔债务,原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经营地已由案外人因债务抵偿承租并使用,原超市场地出租方与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2、经本院工作,案外人已对原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内的店内装潢、货架、工作服、价签等含有“大润发”字样进行了整改消除;
3、关于停止使用含有“大润发”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问题,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被执行人廖宗生名下有车牌号为xxxx汽车一辆,本院已予查封,但未找到该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5、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廖宗生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廖宗生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且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未在其注册地实际经营;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廖宗生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00元、诉讼费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57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