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246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
被告:爱浓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钟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安,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爱浓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