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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越玺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011号
案件名称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越玺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越玺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11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楚晗,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越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西50米太阳能市场125号。

法定代表人:焦海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越玺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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