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
法定代表人:黎洪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由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既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和本案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浏阳市人民法院系未被确定为可以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浏阳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