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39号原告:王五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亮点画艺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明宫建材家居购物广场4楼布艺壁纸区4-D-08-01。
经营者:李开红。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亮点画艺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