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821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美艳。
被告:北京市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美艳、北京市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