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6221号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办事处石碑管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戴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炊烟时代餐饮店,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3号步步高新天地广场赣州店8楼8006号铺。
经营者:衷俊瑛。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炊烟时代餐饮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