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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29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629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胡金混,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胡金椿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12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金椿维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金椿维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XXXXXXX号“TCL”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胡金椿维修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合计60,000元。

审理中,TCL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同时也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TCL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经调查发现,胡金椿维修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误认为该产品系TCL公司产品,侵害了TCL公司的商标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胡金椿维修部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TCL集团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视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2002年7月19日,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TCL科技公司,同日,其向TCL公司签署商标授权委托书,确认其拥有的商标与TCL公司共享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并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授权商标附件中包含了涉案商标。

1999年1月5日,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25日,在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陪同与监督下,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来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门头含“小胡家电维修”的店铺内(店内营业执照记载为“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手机定位显示“小胡家电维修大庆西路店”,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头桥大庆西路**),购买了电视机一台并用微信支付货款350元(无票据),账单详情显示收款方为“小胡家电”。

随后,陈某某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3772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完好的物品。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电视机一台、遥控器一个。

电视机屏幕正下方有“TCLT”标识,其中,“TCL”三字母位置较为紧密且在同一水平线上,而最后一个字母“T”则与“TCL”相距较为松散,且略微向右倾斜。

另,该电视剧机身、外包装箱上均没有标注生产厂商。

另查明,胡金椿维修部成立于2011年5月17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维修、零售。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TCL科技公司为涉案商标注册人,TCL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及其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故TCL公司有权就涉案纠纷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属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在其正面突出使用的“TCLT”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虽然该标识为“TCL”与“T”的组合,但“T”与“TCL”相距较远,且做了倾斜处理,加之该标识中的主体部分“TCL”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两标识从整体上看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经与正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无生产厂商等信息,TCL公司据此主张其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胡金椿维修部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TCL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TCL公司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胡金椿维修部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TCL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确实进行了公证取证并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故该项费用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胡金椿维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1,000元;

二、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元,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胡金椿家电维修部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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