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5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
经营者:王旭,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4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如家家庭式旅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