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9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惠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4。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花蜂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谢西路31号4栋二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J。
法定代表人:黄文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胡素珍,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花蜂蜂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