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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民辖终7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八公里处-F37地块。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73-899号B区1-3号。

经营者:黄洪军,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73-899号B区***号。

上诉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制造��位于潍坊市,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制造者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销售者城关区东岗东路鸿聚厨卫建材批发部侵犯其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销售地及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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