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4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国氏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郭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国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