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44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王店镇高勤文体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内乡县王店街十字街北,工商注册号411325615224902。
经营者:赵高勤,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王店镇高勤文体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