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57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飞洁雅轩美容中心,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号。
经营者:吴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飞洁雅轩美容中心��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飞洁雅轩美容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