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58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明视达眼镜店。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军翔服饰广场*楼*号门面。
主要负责人:林正梁。
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樊城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已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