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87号原告:陈世宗,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天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吴岙村。
法定代表人:吴元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宗诉被告浙江昊天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中,原告陈世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