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90号原告:潘小梅,女,1987年7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东方兴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X。
法定代表人:郭燕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潘小梅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东方兴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
原告潘小梅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25元,减半收取732.625元,由原告潘小梅负担;原告潘小梅预交案件受理费1465.25元,退回其732.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