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752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第三工业区A1栋11楼A。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武,厦门南强之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漳浦艾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霞潭后潭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碧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艾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薛 潇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