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6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三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B。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Y。
法定代表人:邓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治林,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泽祥,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好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东汉酒业有限公司、吴治林、刘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泽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泽祥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泽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