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悦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一城新界西站机电市场平街一层A2-01。
经营者:昌田云,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悦五金工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群悦五金经营部)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群悦五金经营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悦五金工具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